在國際貿易中,如何進行商品包裝需要包裝條款來約束。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包裝條款在訂立時應該要明確具體。而在實際履行中,更要嚴格按照包裝條款來對貨物進行包裝,注意細節(jié)上的處理。包裝條款主要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guī)格、包裝的文字說明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在實際操作中,任何一點都不能忽視。尤其是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和包裝的文字說明,在國際貿易中往往因為這三項而引起紛爭、索賠,甚至取消合同。實際上,只要嚴格按照合同及國際慣例進行包裝,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以下就從這幾個方面并結合幾個案例來具體分析履行包裝條款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包裝材料:
包裝材料是指制造貨物的包裝所使用的原材料。它既包括制造運輸包裝也包括制造銷售包裝的材料。根據材料,包裝可分為紙制包裝,金屬包裝,木制包裝,玻璃制品包裝和陶瓷包裝等。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條件都要求不同的包裝。在選擇包裝材料時,除了要使其能滿足貨物的通常要求,還應該考慮到進口國對包裝材料的特殊要求。例如,美國規(guī)定,為防止植物病蟲害的傳播,禁止使用稻草作包裝材料,如被海關發(fā)現(xiàn),必須當場銷毀,并支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在訂立條款時就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些方面,同時應該使用合同中規(guī)定的材料來包裝。
有案例如下:我國向加拿大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guī)定用塑料袋包裝。由于備貨時沒有塑料袋,我方改用紙袋包裝。貨到后,為了適應市場的需要,加拿大進口商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換包裝。后來加方向我方提起索賠,我方只得賠償加方的損失。此案例就是因為我方擅自更改包裝材料,導致包裝材料不能符合進口國市場的需要,從而給進口商造成了損失。這樣必然就會遭到索賠。在實際操作中,千萬不要以為只改變包裝沒有改變貨物品質就不是違背合同的。
另外,如果合同中規(guī)定不用包裝的,我們也不能隨意添加包裝。例如,我方曾出口不需要包裝的散裝貨。而在實際交貨時,貨物用麻袋包裝了,凈重相同,且不另外收費。然而,我出口商仍然遭到索賠。因為進口商在卸載貨物時本來可以用吸管吸取,由于我方改為麻袋包裝,反而增加了卸貨的費用,因而遭到對方索賠。
包裝方式:包裝方式既包括貨物一個記件單位的包裝,也包括若干單位包裝組合成的一件大包裝的規(guī)格。比如麻袋的大小,又如用盒裝貨物時,一盒應裝幾個或多重的貨物等。包裝的方式也應該滿足商品運輸以及銷售的要求。
案例: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噸,合同規(guī)定用紙箱包裝,每箱15公斤(內裝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貨時,因為沒有這樣包裝的貨物,該公司改為小包裝交貨(每箱15公斤,內裝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結果外商以貨物包裝不符合規(guī)格為由提起索賠,我方理虧,不得不進行賠償。
在此案例中,貨物的數(shù)沒有改變,都是1.5公噸;每箱的重量沒有改變,都是15公斤。然而每箱的盒數(shù)以及每盒的重量改變了。也就是說改變了記件單位的包裝,這也可能會給進口商的銷售帶來影響,當然這也是違反合同的做法,所以會遭到索賠。